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8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83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