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97號原告 李玉華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楊聰賢 (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上開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前以本件須以訴外人巫○○(年籍資料詳卷)於民國111年10月8日「酒後駕車,酒測值0.18mg/L」之交通違規行為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79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79號事件業已終結並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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