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38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正環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且抗告人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此有本院106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供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劉長宜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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