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蔡佳靜 送達代收人 蔡文滄 被告 李健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0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許映鈞
法官陳明珠法官莊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