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29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肆佰參拾肆元,及其中玖萬參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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