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971號原告 蘇志松 被告 陳玉靈 RATR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8至26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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