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112年度附民字第89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898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49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55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6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057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76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原告 石肇中
劉光耀 洪立芳 林泰均 王語莉 黃暄婷 林稟彬
周少立
方詩瑜 被告 張宥亞 上列被告張宥亞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55號),經原告石肇中(112年度附民字第848號)、原告劉光耀(112年度附民字第896號)、原告洪立芳(112年度附民字第898號)、原告林泰均(112年度附民字第949號)、原告王語莉(112年度附民字第955號)、原告黃暄婷(112年度附民字第963號)、原告林稟彬(112年度附民字第1057號)、原告周少立(112年度附民字第1767號)、原告方詩瑜(113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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