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原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原簡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方芓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111年度東原簡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憶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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