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原簡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方芓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111年度東原簡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憶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