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21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於民國98年4月28日以基監字第裁42-A1A33074號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8年3月19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1A3307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
2月21日零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臺北市○○街○○○巷○○弄時,有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之違規行為,嗣經員逕行舉發後,原處分機關乃於98年4月28日以基監字第裁42-A1A33074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
1款,對異議人闖紅燈部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違規巷口所設置之「禁止進入」標誌幾乎被整片茂盛林木及住宅陽台遮蔽,且有道路轉彎的情形,另當時為夜間,巷口路燈昏暗,導致機車騎士目視困難,易有視覺死角之爭議。上開「禁止進入」標誌之設置既有爭議,依據有疑唯輕之原則,自不得為不利於異議人之認定,爰對原處分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並從寬認定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第45條情形者,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
㈠異議人係於98年2月21日零時20分許騎乘DZN-508號輕型
機車沿臺北市○○○道向右迴轉進入臺北市○○街○○○巷○○弄,再左轉進入大理街160巷24弄後東向西直行至大理街160巷口時,與 邵廣志 所駕駛Q4-1660號、沿大理街16
0巷由南往北行駛之自用小客車相撞,員警乃據報趕抵現場等情,有員警所製作異議人之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電話茶訪紀錄表,及邵廣志之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本院卷第18、29至31頁)在卷可查,堪信真實。次查前述異議人所騎乘之臺北市○○街○○○巷○○弄乃西向東之單行道,並於臺北市○○街○○○巷○○弄與24弄路口處設有「禁止進入」及「禁止左轉」之號誌牌(詳參本院卷第32頁警員所繪現場圖),有照片5張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9、20、33、34頁),亦堪認係真實。
異議人於與邵廣志所開汽車碰撞前,既有騎車沿大理街16
0巷24弄由東向西逆向直行之事實,則原舉發單位及原處分機關認定異議人有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之違規行為,於法尚無不符。
㈡異議人辯稱:前揭「禁止進入」標誌幾乎被整片茂盛林木
及住宅陽台遮蔽,且有道路轉彎的情形,另當時為夜間,巷口路燈昏暗,導致機車騎士目視困難,易有視覺死角之爭議云云,固已提出所拍照片3張為證(本院卷第6至8頁),然而,前揭設於大理街160巷24弄口處之「禁止進入」標誌周圍雖種有枝葉茂盛之植物,但以異議人之行徑方向(即從艋舺大道向右迴轉進入大理街160巷20弄後,再左轉進入大理街160巷24弄)而言,其從大理街160巷20弄左轉進入24弄時,此角度之「禁止進入」及「禁止左轉」標誌牌並未遭到樹葉遮蔽,此由員警於98年2月21日據報到場後所拍之現場照片2張(本院卷第20頁,按此2照片乃員警特別按照異議人之行徑方向,在160巷20弄與24弄交岔路口,分別以閃光及未閃光之方式所拍攝)均拍得該「禁止進入」之紅色標誌及「禁止左轉」標誌上緣,即可得知,核與證人即填單逕行舉發之員警乙○○具結證稱:我們當時是認定以異議人東往西的行進方向,應該是可以看到那面號誌,所以就沒有發文給路燈管理處,而係逕行舉發等語(本院卷第22頁反面)相符。其次,異議人雖爭執當時為夜間且巷口路燈昏暗云云,但由前揭未閃光照片(即本院卷第20頁下方)所示現場之光線實況,可知當時雖係夜間,但仍屬有照明之路段,何況異議人於夜間騎乘機車本應開啟大燈,並確實遵守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尚難僅因當時屬於夜間,即謂其得任意行駛於道路。況查異議人自稱其上班公司係在此處附近(本院卷第31頁),則其對於該處路況及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情形應甚知悉,亦難僅以不知而推諉其責。故其前揭所辯,諒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開時、地有騎乘輕型機車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之違規行為,已堪認定。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揭規定裁處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於法尚無不合,應予維持。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