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並為同法第881之1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6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4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有一切債務之清償。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為有理由,並經通知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未表示,故本件聲請與拍賣抵押物之要件,經核尚無不可,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添發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金門縣│金城鎮│金城鎮││1732-0│建│81.75│全部│││││城段││000││││││││││││││└──┴───┴────┴───┴──┴───┴──┴────────┴────┘
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結構│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註│││││││├───┬───┬─────┤│││││││││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01913-│金門縣金│金門縣金│住家用│鋼筋混凝│共4層│170.96│陽台│全部││││000│城鎮城段│城鎮珠浦││土造│││││││││0000-000│西路6巷4│││││││││││0│弄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