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81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世岳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明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併依同法第441條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俱為上訴必備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足額第二審裁判費(依其上訴狀記載意旨,似對原判決關於非財產權即回復名譽部分亦不服,此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繳納),亦未明確合法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此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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