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27號上訴人 賴金寳
莊裕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依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867,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