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張靜慧 代理人 許厚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紫瑄┌────────────────────────────────────┐│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74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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