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3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周建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權讓與通知係於民國108年3月3日向債務人「屏東縣○○鄉○○路○號」之住址送達,惟所附之收件回執日期部分(似為107年3月6日)章戳不清晰,尚難確認債權讓與通知已送達債務人,故請提出清晰之債權讓與通知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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