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告 黃耀輝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
被告EVO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冠懷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 律師
石金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告 黃耀輝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
被告EVO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冠懷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 律師
石金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