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告 黃耀輝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

被告EVO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冠懷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 律師

石金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