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偉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偉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偉業因毒品危害防制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通過,並於同年1月23日公布施行,是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使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致不得易科罰金,有利於受刑人,且受刑人並得請求檢察官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修正後新法之規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蕭偉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1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復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犯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如附表編號4至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6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6月、如附表編號11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6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9月││││││2次│├──────┼────────┼────────┼────────┼────────┤│犯罪日期│100年某日│100.01.03│100.06.30│100.04.03、││││││100.06.15│├──────┼────────┼────────┼────────┼────────┤│偵察機關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056號│字第2964號│字第2989號│字第22925、22926││││││、30532號、101││││││年度偵字第2989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617號│3167號│352號│615號││├───┼────────┼────────┼────────┼────────┤││判決│101.11.09│102.02.27│102.06.18│102.09.17│││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1897號│352號│5187號││├───┼────────┼────────┼────────┼────────┤││判決確│102.03.27│102.05.09│102.07.09│102.12.1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編號3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618號)。│└──────┴───────────────────────────────────┘┌──────┬────────┬────────┬────────┬────────┐│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3│有期徒刑7年7月4│有期徒刑7年8月2│有期徒刑3年│││次│次│次││├──────┼────────┼────────┼────────┼────────┤│犯罪日期│100.04.04、│100.05.27、│100.05.28、│100.06.09│││100.04.10、│100.06.23、│100.06.08││││100.04.25│100.06.07、││││││100.06.18│││├──────┼────────┼────────┼────────┼────────┤│偵察機關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2925、22926│字第22925、22926│字第22925、22926│字第22925、22926│││、30532號、101│、30532號、101│、30532號、101│、30532號、101│││年度偵字第2989號│年度偵字第2989號│年度偵字第2989號│年度偵字第2989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615號│615號│615號│615號││├───┼────────┼────────┼────────┼────────┤││判決│102.09.17│102.09.17│102.09.17│102.09.17│││日期│││││├──┼───┼────────┼────────┼────────┼────────┤│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5187號│5187號│5187號│5187號││││││││││││││││├───┼────────┼────────┼────────┼────────┤││判決確│102.12.19│102.12.19│102.12.19│102.12.1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編號10共16罪經臺灣高等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1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027號)。│└──────┴───────────────────────────────────┘┌──────┬────────┬────────┬────────┐│編號│9│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7月3次│有期徒刑4月2次│├──────┼────────┼────────┼────────┤│犯罪日期│100.06.28│100.04.25、│100.06.03、││││100.06.08、│100.06.18││││100.06.18││├──────┼────────┼────────┼────────┤│偵察機關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2925、22926│字第22925、22926│字第22925、22926│││、30532號、101│、30532號、101│、30532號、101│││年度偵字第2989號│年度偵字第2989號│年度偵字第2989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615號│615號│615號││├───┼────────┼────────┼────────┤││判決│102.09.17│102.09.17│102.09.17│││日期││││├──┼───┼────────┼────────┼────────┤│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高││││││院)││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5187號│5187號│5187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訴字第615號)││├───┼────────┼────────┼────────┤││判決確│102.12.19│102.12.19│102.12.1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得易服社會勞││罰金之案件│││動)│├──────┼────────┼────────┼────────┤│備註│編號4至編號10共16罪經臺灣高等院102│本2罪經臺灣高等│││年度上訴字第61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院102年度上訴字│││17年6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第615定應執行有│││年度執字第1027號)。│期徒刑6月(臺灣││││桃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0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