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安斌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43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定有明文。被告黃安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具殺傷力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換裝土造金屬槍管之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支,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枝,為違禁物,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安斌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其業已死亡,而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046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經送具有鑑定槍枝殺傷力能力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該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有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9月
4日刑鑑字第1070084104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偵卷第133頁)。是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沒收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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