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被告所犯竊盜案件,經依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保證金須以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為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因竊盜案件,入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受刑,此有本院調閱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九十一年執公字第一九一一號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及被告之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無逃匿之事實,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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