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19號再審原告 張政仕 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 何程達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109年度小上字第6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是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游育倫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