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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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交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交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世傑選任辯護人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黃子寧 律師(解除委任)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