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吳尚原 原名吳登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叁拾伍萬捌仟叁佰貳拾肆元自民國96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5年9月10日向債權人(原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8月1日將其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規定申請協商,並與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