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434號上訴人 王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世賢駱月玲陳建達黃麗華 間償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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