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7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7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73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耀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0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耀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耀賢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全,復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95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仍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道路並自撞路邊路燈,顯已危害交通安全,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見速偵卷第47頁個人戶籍謄本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0234號被告曾耀賢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耀賢前於民國100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1年3月18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3年7月22日某時,在臺北市長安東路某海產店飲用酒
類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103年7月23日上午6時15分許,行經新北市土城區擺接堡路往三峽方向3.5公里處,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降低而自撞路邊路燈,致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經警到場處理,送醫後經抽血檢測酒測值為190mg/dL,換算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曾耀賢於103年7月23日經施行開顱減壓併摘除腦血腫手術及腦內壓偵測器置入手術,於同年月29日行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目前雖已清醒,但仍處於無意識狀態等情,業據被告母親 王靜雯 於警詢陳述明確,並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及本署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現身體狀況無法製做筆錄,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同事王儀群於警詢陳述明確,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及被告就醫照片22張及亞東紀念醫院檢驗彙總報告1紙,附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前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檢察官王江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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