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七四號
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右當事人與乙○○間因返還借款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壹仟肆佰零柒萬貳仟叁佰肆拾伍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叁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游婷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