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大坪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曾俊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修正「前」捐助章程全文。
三、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僅記載修正條文,勿以全文形式提出,亦勿加蓋騎縫章及財團法人大小章。原提出之對照表係章程全文,但部分修正內容缺漏)。
四、修正後捐助章程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備查函件影本。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