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95號
原告 陳彥銘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原告 黃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漢榮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下列 梁買 之繼承人相關資料:
(一) 林玉 (Z000000000)已於民國113年2月9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資料。
(二) 梁德明 (Z000000000)已於111年9月5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等資料。
(三) 梁進興 (Z000000000)已於109年7月24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等資料。
(四) 洪合順 (Z000000000)已於109年6月23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等資料。
(五) 洪振益 (Z000000000)已於113年1月11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等資料。
(六) 洪永吉 (Z000000000)已於113年1月10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等資料。
(七) 陳健山 (Z000000000)已於110年1月29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等資料。
二、 梁買之 繼承人 洪清輝 (Z000000000)已於96年1月30日死亡,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已選任 林助信 律師為被繼承人洪清輝之遺產管理人,原告應具狀更正此部分當事人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