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1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1689號

債權人 吳展旭

債務人 方雲仙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該不動產之所在地係於新北市永和區,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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