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3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桃園縣○○鎮○○段○○○○○○號
土地遭被告越界無權占用,乃本於所有權之行使,請求被告
拆除占用之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原告等語,顯係因不動產
之物權而涉訟,依首揭之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
院即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