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133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門慈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君婷
被 告 董瑞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09年度城簡附民字第8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82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