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陳志華
林德璋 被告 黃明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通行被告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31平方公尺、13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2,200元、91,446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96,998元【計算式:42,200×31+91,446×13=1,308,20
0+1,188,798=2,496,99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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