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依職權補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上訴人因與 王金平 間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四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字第四九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自應命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吳麗惠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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