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易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森林法案件(102年度訴字第5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易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宜蘭縣○○鎮○○○路○○○號五樓之二。
理由
一、被告謝易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因本案所犯森林法之罪,業經辯論終結,已無事實足認有非予羈押不能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因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因案件尚未確定,為確保日後之審判、執行程序,並應予限制被告住居於宜蘭縣○○鎮○○○路○○○號5樓之2。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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