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李慶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智珈
黃俊豪
一、債務人黃智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黃智珈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俊豪清償之。
二、債務人黃智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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