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榮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內衣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黃榮富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規定將罰金刑之刑度提高,未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法治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所為實屬不該,且迄未賠償被害人 劉亞芬 所受之損害,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竊得之內衣1件並未扣案,因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由被告賠償被害人,復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修正前)、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尊股
109年度偵字第2522號被告黃榮富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榮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5日4時3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曬衣場,見劉亞芬吊掛於該處之內衣1件(價值新臺幣1100元)無人看管,認有機可趁,即徒手竊取之,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劉亞芬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循線追查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榮富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劉亞芬於警詢時指述屬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取翻拍照片6張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檢察官郭景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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