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三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易字第四八五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