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統一編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入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民國95年3月22日犯未經許可入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宜簡字第38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8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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