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33號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務人 董良言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肆佰壹拾
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肆仟参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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