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張涵絜 兼 張照亮 之繼承人
洪明珠 兼張照亮之繼承人
張雁婷 即張照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雁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照亮之遺產範圍內與張涵絜、洪明珠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