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合建契約再審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5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吳淑貞
張永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沛侯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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