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宗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宗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宗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提起上訴後,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43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張永宏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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