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9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玉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日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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