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84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曉鳴 債務人 于心惠 (原名: 于秀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計息本金部分,與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一條第款、第十五條第4項約定,及帳務資料查詢表呆帳(本)76948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