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45號

原告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陳明和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余孟儒 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7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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