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0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宛柔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 福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庭 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70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宛柔、林│自民國100年5│至民國100年9│年息1.83%│││103138│福雄、張庭│月1日起│月20日止││││元│芝├──────┼──────┼───────┤││││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83%│││││月2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宛柔、林│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3138│福雄、張庭│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芝│││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宛柔前就讀 穀保家商 時,邀同 林福雄 、張
庭芝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6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37,962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林宛柔於100年6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新臺幣103,13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福雄、 張庭芝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