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637號原告 施勝富 被告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紀水樹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勞安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張意鈞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