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俊德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36號、103年度執字第7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俊德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阮俊德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25日生效,惟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宣告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應併合處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合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阮俊德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附表:
┌─┬───┬────┬────┬────┬───────────┬───────────┬───┐│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違背安│有期徒刑│101年8月│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11│臺中│102年│102年11│臺中地│││全駕駛│8月│28日至8│101年度│地院│度交易│月5日│地院│度交易│月26日│檢102│││致交通││月29日│偵字第││緝字第│││緝字第││年度執│││危險罪│││20596號││18號│││18號││字第│││││││││││││13962│││││││││││││號│├─┼───┼────┼────┼────┼──┼───┼────┼──┼───┼────┼───┤│2│違背安│有期徒刑│102年10│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3年3月│臺中│102年│103年4月│臺中地│││全駕駛│10月│月5日│102年度│地院│度交易│28日│地院│度交易│21日│檢103│││致交通│││偵字第││字第│││字第││年度執│││危險罪│││23874號││1797號│││1797號││字第│││││││││││││70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