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5號

原告 巫玉蓮

劉慧璇

韓麗君

翁明清

陳綺玲

陳建璋

邱淑惠

吳佳芳

黃立寧

林英孜

葛晉延

舒方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司法院〈75〉廳民1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參照)。準此,本件原告分別請求被告賠償其等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之損害而合併起訴請求,核屬普通共同訴訟,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周慈怡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

巫玉蓮

890,580元

9,800元

劉慧璇

721,580元

7,930元

韓麗君

968,080元

10,570元

翁明清

陳綺玲

798,380元

8,700元

陳建璋

82,400元

1,000元

邱淑惠

吳佳芳

89,000元

1,000元

黃立寧

89,000元

1,000元

林英孜

802,980元

8,810元

葛晉延

1,031,980元

11,296元

舒方

799,980元

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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