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5號
原告 巫玉蓮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司法院〈75〉廳民1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參照)。準此,本件原告分別請求被告賠償其等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之損害而合併起訴請求,核屬普通共同訴訟,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周慈怡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
1
巫玉蓮
890,580元
9,800元
2
劉慧璇
721,580元
7,930元
3
韓麗君
968,080元
10,570元
4
翁明清
陳綺玲
798,380元
8,700元
5
陳建璋
82,400元
1,000元
6
邱淑惠
吳佳芳
89,000元
1,000元
7
黃立寧
89,000元
1,000元
8
林英孜
802,980元
8,810元
9
葛晉延
1,031,980元
11,296元
舒方
799,980元
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