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41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143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戴劍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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