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告 陳艮陽

被告 林政麾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85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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