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04,900元(計算式:31,200元/㎡×84㎡+房屋現值84,100元=2,70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政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